党的宗教政策法规
宗教基本知识
作者:   发布时间:2018-11-01   浏览次数: 8899

宗教基本知识

1.中国宗教概况

我国是一个多宗教的国家。目前主要有五大宗教,即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天主教、基督教。佛教在我国有2000多年的历史。道教是我国土生土长的宗教,形成于公元2世纪。伊斯兰教在7世纪传入我国。天主教在7世纪传入我国。基督教(新教)于19世纪初传入我国。鸦片战争后,依靠帝国主义势力和不平等条约,天主教、基督教取得在华传教特权,从此在我国获得了较大发展。

2.佛教的历史和基本知识

佛教产生于公元前6前5世纪的古印度,之后,佛教不断向外传播,主要分为北传佛教和南传佛教北传佛教,以大乘佛教为主,经过印度北部、新疆传入我国腹地,唐朝时期传入西藏,南传佛教则以上座部佛教为主,通过斯里兰卡,传入云南,至今,佛教已经传播到世界各地。

佛教传入我国大体在公元前后两汉之际,在我国主要有汉语系佛教、藏语系佛教、巴利语系佛教三大分支,形成了汉传、藏传和南传佛教三大派别。

3.佛教的禁忌

佛教规定出家人饮食方面的禁忌很多,其中素食是最基本、最重要的一条。素食的概念包括不吃“荤”和“腥”。“荤”是指有恶臭和异味的蔬菜,如大蒜、大葱、非菜等。所谓“腥”是指肉食,即是各种动物的肉,甚至蛋。佛教在个人生活方面的禁忌主要有:不结婚,不蓄私财等。除此之外,还包括不自歌舞,不观看听取歌舞,不坐卧高级豪华床位,不接受金银象马等财宝,不做买卖,不看相算命等。

4.道教的历史和基本知识

道教正式创立于东汉末年,它的产生显示出突出的中国特色,即与世界其他大型宗教不同,道教并非是一人一时一地所创,乃中国历代各地不同的文化、思想相结合而成之宗教。唐宋时期,道教受到统治阶级的推崇,获得进一步发展。元以后逐步形成全真派和正一派两大流派。

5.参访道教宫观的注意事项

进入道观,应当衣冠整齐,注重仪表,不可光身赤脚,也不可高声喧哗等等。见了道士不问寿,即不询问道士的年龄。

6.伊斯兰教的历史和基本知识

伊斯兰教诞生于7世纪的阿拉伯半岛。公元651年(唐永徽二年),伊斯兰教传入中国。伊斯兰教分两大派别,即逊尼派和什叶派。我国穆斯林绝大多数属于逊尼派。

7.参访清真寺时的注意事项

参访时应服装整齐,切忌袒胸露背,同时,要尽量避开穆斯林做礼拜的时间。不要在寺内吸烟,饮酒者禁止进入清真寺,进入大殿前必须脱鞋。

8.天主教的历史和基本知识

天主教亦称公教、罗马公教、罗马天主教,和东正教、新教(我国称为基督教)并称为基督宗教三大派别。“天主”一词是16世纪耶稣会传教上进入中国传教后,借用中国传统文化中原有的名称对其所信之神的译称。

9.基督教的历史和基本知识

我国称为基督教或耶稣教的是指16世纪马丁,路德发起的欧洲宗教改革运动中,脱离天主教而形成的各个基督教新宗派,以及从这些教派中不断分化出来的众多宗派的统称,学术界常称之为新教,以区别于广义的包括天主教、东正教在内的基督教。

10.我国天主教、基督教的反帝爱国运动

天主教、基督教传入我国的历史,是同西方帝国主义列强侵略中国、中国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历史分不开的。新中国成立前,中国的天主教、基督教的教权一直被外国传教士所掌控,这是一种极不正常的现象。直到新中国成立以后,国家赢得独立,才为中国宗教的独立自办提供了历史机遇和现实基础。

1950年7月,以吴耀宗先生为首的40位基督教爱国人士联名发表了《中国基督教在新中国建设中努力的途径》宣言;宣言提出,中国基督教的总任务是“拥护共同纲领,在政府领导下反对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为建设一个独立、民主、和平、统一和富强的新中国而奋斗”。同年9月23日,《人民日报》全文刊登了这一宣言和第一批1572人签名的名单,并发表了题为《基督教人士的爱国运动》的社论。宣言发表后,广大基督教徒热烈拥护和响应。截至1952年底,在宣言上签名的就有37万余人,占中国基督教徒总数的60%。从中国此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在全国范围内蓬勃开展起来。

济利益驱动,搞“宗教搭台、经济唱戏”,一些组织或者个人以弘扬传统文化、促进地方经济发展为借口,投资新建或承包寺观,借教敛财,一些经依法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或被投资经营,或被作为企业资产上市,一些地方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用于牟利。这些现象严重违反党的宗教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违背宗教活动场所非营利性组织性质,扰乱正常宗教活动秩序,损害宗教界的权益与形象,伤害信教群众的感情,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引起社会各方面的强烈关注。各地应认真落实《宗教事务条例》,坚决制止乱建寺观和各种借教敛财行为。宗教活动场所应在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行政管理下,在当地政府有关部门指导、监督下,由宗教界按民主管理的原则负责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插手其内部宗教事务。严禁党政部门参与或纵容、支持企业和个人投资经营或承包经营宗教活动场所,不得以任何方式将宗教活动场所搞‘股份制’、‘中外合资’、‘租赁承包’、‘分红提成’等。”为防止任何组织和个人借教敛财,遏制宗教界商业化倾向,维护宗教界合法权益,禁止投资、承包经营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大型露天宗教造像。

11.制止滥塑露天宗教造像

乱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是奢靡是风在宗教领域的重要表现,也是宗教领域突出的违法现象,是远离宗教的商业逐利行为,伤害了信教群众感情,影响了政府的公信力。宗教活动场所以外的场所,本身没有宗教功能,不能开展宗教活动,不能接受宗教性捐赠,因而也不应该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

新修订的《宗教事务条例》禁止在寺观教堂外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有利于遏制乱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之风,遏制宗教商业化倾向。在寺观教堂内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修建主体是宗教团体和寺观教堂,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能修建.要防止公司、企业等组织或个人为一已私利而修建宗教造像,借宗教敛财。在寺观教堂内修建露天宗教造像的申请要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提出,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有初审权,审批权在国务院宗教事务部门即国家宗教事务局,其他部门无权审批。

对于违反《宗教事务条例》修建的大型露天宗教造像,限期拆除,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处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已经批准开放的,必须交由宗教界管理使用,不得进行商业运作、宣传并从中获取经济利益。

12.不能搞“宗教搭台,经济唱戏”

近些年,一些地方受经济利益驱动,搞“宗教搭台、经济唱戏”,一些组织或者个人以弘扬传统文化、促进地方经济发展为借口,投资新建或承包寺观,借教敛财,一些经依法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或被投资经营,或被作为企业资产上市,一些地方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用于牟利。这些现象严重违反党的宗教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违背宗教活动场所非营利性组织性质,扰乱正常宗教活动秩序,损害宗教界的权益与形象,伤害信教群众的感情,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引起社会各方面的强烈关注。2017年11月中央统战部、中央宣传部、国家宗教事务局等十二部委下发的《关于进一步治理佛教道教商业化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宗发(2017] 88号)指出:“(商业化)问题如果处理不好,不仅违反宗教政策和法律法规,扰乱正常的宗教活动秩序,损害佛教道教清净庄严的形象,而且败坏社会风气,滋生权力寻租、灰色交易等腐败行为。”而各地借旅游观光为名,搞“禅修小镇”、“伊斯兰风情大街建设,就是典型的“宗教搭台、经济唱戏”行为,必须严格禁止。
      13.禁止以宗教名义进行商业宣传、广告营销

以宗教名义进行商业宣传,是指以宗教作为噱头、利用宗教影响进行商业营销,其实质还是借教敛财,是一种“搭便车”的行为,这种行为违背了宗教组织的非营利性质,助长了宗教商业化倾向,损害了宗教界合法权益,不利于宗教领域的和谐稳定,因此需要严格禁止。
      14.防止藏传佛教未经批准到内地开展宗教活动
     《藏传佛教寺庙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寺庙教职人员异地从事教务活动,须经本寺庙管理组织和所在地佛教协会同意,并征得目的地佛教协会和寺庙管理组织同意后,由本人所在地佛教协会和目的地佛教协会分别报当地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事教务活动的,分别报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近年来,一些藏传佛教教职人员擅自到内地从事讲经说法、开光灌顶、化缘收徒,甚至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等活动;一些 不法分子冒充僧尼甚至活佛,打着藏传佛教旗号,招摇撞骗,敛财骗色,进行各种非法活动。发现上述活动,要及时向宗教等有关部门报告。
       15.制止乱烧香、乱放生活动
       烧香、放生是佛教、道教的重要活动,乱烧香、烧高香可能引发环境污染、安全隐患,还会滋生“香火利益链”等商业化问题,乱放生可能造成外来物种入侵和人身伤害。推动文明敬香、合理放生,建设生态寺院既有利于佛教界自身建设和树立良好形象,又涉及全社会的公共利益,意义深远,责任重大。应严禁佛教道教教职人员和旅游从业人员等以任何名义诱导、胁迫游客和信教群众烧高香、抽签卜卦,炒作售卖“头香”“头钟”。佛教道教团体、场所和教职人员要倡导文明敬香,优化寺观环境。属于文物保护单位的佛教道教活动场所要将文明敬香作为保障文物安全的重要措施之一。佛教道教界要进一步规范放生活动,引导信教群众树立保护环境的理念。严禁利用放生活动开展商业性经营,坚决禁止各类违反法律法规、破坏生态环境、危害人身安全的放生活动。佛教道教界以外的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佛道教名义开展放生活动。
       16.防止“清真”概念泛化
       在我国,清真食品是指一些少数民族传统饮食习俗。但是近年来出现了“清真水”、“清真纸”、“清真超市”等泛化现象。“清真”概念泛化的恶果,一是扩大清真食品的宗教涵意,导致相关民族群体自我隔离,扩大族群边界,强化社会区隔,不利于各民族交流交往,损害民族团结和宗教和谐,不利于形成各民族互相尊重、团结互助的良好氛围,不利于民族的发展和进步,更是给一些不良企业牟利以可乘之机。二是助长宗教极端化倾向,导致一些信徒信仰上走向偏激、生活上走向保守、行为上走向极端。三是一定程度上讲,“清真”概念的泛化就是泛伊斯兰化的表现,刻意将清真饮食的民族文化传统习俗扩大为宗教操守,提出自己所谓的一套清真理论,以外来力量强制推动执行,从干预群众社会生活到千预国家行政、司法、教育、婚姻,任其发展下去是十分危险的。更为严重的是,境内外宗教极端势力偷换概念,混淆“清真”与教法教规,将清真概念扩大到社会方方面面,凡不符合伊斯兰教规定的,就是“不清真”“不合法”,进而煽动反对党的领导,反对社会主义制度,从事民族分裂和暴力恐怖活动。

要从民族风俗习惯的角度定义和管理清真食品,引导社会正确理解“清真”概念,严格将清真食品限定在含有动物肉类及其衍生物的食品范围之内,不含肉类、动物油脂、乳类成份的食品不得冠以“清真”字样,更不能把“清真”概念泛化到食品以外的领域。

要从防范极端思想渗透、维护各民族大团结、促进各民族和谐发展的高度,加强管理和引导,传承优秀传统文化,坚决防止和有效避免“清真”概念泛化的现象。一是要坚持政教分离原则,教育宗教界和信教群众正确处理国法与教规的关系,强化公民意识,增强守法观念,坚持国法大于教法,自觉在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范围内开展活动。二是政府管理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坚持从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界定清真食品。加强监督管理,开展清理整顿,及时发现和纠正违规、滥用清真标识现象。对一些地方政府组织推动“清真产业”的做法也要严肃纠正。三是引导伊斯兰教协会和伊斯兰教界人士正确认识和对待“清真”概念。四是规范相关企业行为,严禁以牟利为目的滥用、乱用清真标识,炒作“清真”概念,助长“清真泛化”现象。五是发挥有关专家学者的研究和引导作用,加强研究和引导,树立正确的“清真食品”观念。

17.防范宗教极端思想传入

宗教极端思想,是指歪曲宗教信仰的本意,以错误的解读、偏激的阐发,诱使人离开信仰的正道而堕入歧途,干出破坏社会安宁甚至伤害生命的暴行。当今世界,宗教极端思想和暴力恐怖活动已经成为社会毒瘤,我国也深受其害,以“东突”势力为首的“三股势力”严重影响着我国的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四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国家反对一切形式的以歪曲宗教教义或者其他方法煽动仇恨、煽动歧视、鼓吹暴力等极端主义,消除恐怖主义的思想基础。宗教极端思想是暴力恐怖分子进行“圣战”洗脑、抱团成伙、实施暴力恐怖活动的重要思想基础,打着宗教的旗号反宗教,对宗教教义进行极端的、歪曲的解释,完全背离了宗教本身。
遏制宗教极端思想,应当将其从一般宗教问题上剥离出来,把民族问题、政治问题同宗教问题区别开来。坚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是什么问题就按什么问题处理,不能一概归结为宗教问题,我们要采取措施切实防范极端思想侵害,对以宗教为幌子散布极端思想的要及早采取措施,加强对非法宗教活动的治理,遏制宗教极端思想的蔓延。同时,鼓励宗教界立足本土、扎根本土,继续深化宗教思想建设,坚持中国化方向,引导广大信教群众正信正行,自觉抵制极端思想、抵制民族分裂和暴力恐怖活动。
       18.未经自选自圣和备案的天主教教职人员不得开展宗教活动
       旧中国长期处于半殖民地半封建状态,中国天主教会长期被外国势力把持,中国籍天主教神职人员和广大教徒一直处于无权地位,一切教务活动都受制于外国势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我国天主教界开展了反帝爱国运动,实行独立自主自办教会,其中最为核心的问题就是自选自圣主教。中国天主教爱国会、中国天主教主教团按照《宗教事务条例》和中国天主教的实际情况,制定了《中国天主教主教团关于选圣主教的规定》,规定教区需要选圣主教(助理主教、辅理主教)的,经中国天主教主教团同意后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天主教教务委员会指导下成立教区选举主教(助理主教、直辖市天主教教务辅理主教)工作委员会,负责主教(助理主教、辅理主教)的选举工作。
对于未经以上自选自圣程序并报宗教事务部门备案的天主教主教以及其他教职人员,均对照《宗教事务条例》规定,未取得或者已丧失宗教教职人员资格的,不得以宗教教职人员的身份从事活动。工作中,发现以上人员后,要及时报告当地宗教事务部门,有同境外人员来往并开展宗教渗透活动的,及时报告公安部门,及时依法依规处理。
       19.坚决抵御境外宗教渗透活动
       利用宗教进行渗透,是指境外敌对势力利用宗教对我国实施“西化”“分化”战略,从事违反我国宪法法律和政策的活动,企图争夺群众、争夺思想阵地。境外利用宗教对我国进行渗透,不是宗教问题,而是政治问题。当前,境外利用宗教进行渗透活动日益加剧,现实中无孔不入,呈现组织化、系统化、精细化趋势。一些境外组织或者个人以投资办企业、合作办医院、兴办公益慈善事业等形式,或者通过旅游观光、文化交流、留学考察等合法渠道进入我国,暗中进行非法传教活动。有的则在境外遥控指挥,在我国培植地下宗教势力和代理人,建立据点,发展教徒,打压、分化爱国宗教组织。我国境内发生的一些暴力恐怖案件,与宗教极端思想的渗透蔓延相关。近年来,境外利用宗教进行的渗透具有新的特点,比如互联网成为宗教渗透的重要手段,校园成为宗教渗透的突出领域,等等。要始终坚持我国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支配这一宪法原则,以法律为武器抵御境外势力利用宗教进行渗透。要支持我国宗教独立自主办好教务,坚持中国化方向,夯实抵御渗透的基础。要规范宗教对外交流活动,正常宗教交流以外的其他对外交流要与宗教相分离,不得包含宗教内容、附带宗教条件。要规范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坚决防范网上非法传教、境外渗透和开展非法活动。要保护境内外国人的宗教信仰自由,同时加强对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的管理,禁止外国人在我境内成立宗教组织、从事传教活动等。
        20.加强对跨区域和宗教活动场所外宗教活动的管理。

《宗教事务条例》规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举行超过宗教活动场所容纳规模的大型宗教活动,或者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举行大型宗教活动,应当由主办的宗教团体、寺观教堂在拟举行日的30日前,向大型宗教活动举办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在征求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意见后,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作出批准决定的,由批准机关向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大型宗教活动应当按照批准通知书载明的要求依宗教仪轨进行,不得违反《宗教事务条例》有关规定。主办的宗教团体、寺观教堂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保证大型宗教活动安全、有序进行。大型宗教活动举办地的乡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实施必要的管理和指导。
       21.《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对信教党员的处理规定

第六十一条组织、利用宗教活动反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破坏民族团结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有其他违反党和国家宗教政策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六十二条对信仰宗教的党员,应当加强思想教育,经党组织帮助教育仍没有转变的,应当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参与利用宗教搞煽动活动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六十三条组织迷信活动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參加迷信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的参加人员,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22.坚持马克思主义无神论的宣传教育
      《宪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国家通过普及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通过在城乡不同范围的群众中制定和执行各种守则、公约,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建、设。国家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在人民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国际主义、共产主义的教育,进行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教育,反对资本主义的、封建主义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
我国坚持马克思主义的社会主义性质,决定了我们必须弘扬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科学世界观的主旋律,尤其是对广大党员,共青团员和青少年更要进行科学世界观包括无神论的教育。科学无神论的教育,并不仅仅限于单纯否定神灵的存在。它的最主要的内容是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科学世界观认识宗教的本质及其发展规律,还包括自然科学知识的普及,社会进化和人的生老病死、吉凶祸福的科学文化和社会科学知识的宣传。要加强向干部群众和青少年进行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科学世界观的教育,宣传唯物论和无神论,加强有关自然现象、社会进化和人的生老病死、吉凶祸福等科学文化知识的宣传教育。
在宣传教育中,不要违背宗教政策,不应到宗教活动场所进行无神论宣传,不要把宗教与封建迷信混为一谈,不要在信教群众中挑起有神无神的争论。要加强信教群众和不信教群众的团结,把他们的意志和力量凝聚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伟大事业中来。
       23.强化宗教工作的责任
       各级党委政府要扛起在宗教工作中的主体责任,把抓好管好宗教工作作为重大政治任务,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及时研究解决宗教工作中的重要问题,推动落实宗教工作决策部署。各级党委主要负责同志要切实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分管领导要做到时间、精力、工作到位,真正把责任扛在肩上、工作抓在手上、任务落到实处。要着力健全工作机制,明确工作职责,积极构建党委统一领导、有关部门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宗教事务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宗教工作,建立健全宗教工作机制,保障工作力量和必要的工作条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对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宗教事务进行行政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负责有关的行政管理工作。乡级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本行政区域的宗教事务管理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协助人民政府管理宗教事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听取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的意见,协调宗教事务管理工作,为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和宗教活动场所提供公共服务。
       24.团结宗教界代表人士
       宗教界代表人士是指在信教群众中有较大影响和较高威望,能与党和政府紧密团结合作,具有良好综合素质并积极发挥作用的宗教教职人员和信徒骨干。宗教界代表人士在信教群众中有着广泛的影响,他们对教义教规的认识,对现实社会的态度,深刻影响着信教群众,影响着宗教存在和发展的方式。进一步加强宗教界代表人士队伍建设,继续提升他们正确引领信教群众的能力和水平,对巩固党同宗教界的爱国统一战线,对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团结宗教界代表人士,要根据宗教界代表人士成长的特点和规律,拓宽视野,加强教育培养,加大选拔任用力度,努力形成一支政治上靠得住、宗教上有造诣、品德上能服众、关键时起作用的宗教界代表人士队伍。要注重把深入细致的教育引导工作和解决实际问题结合起来,帮助宗教界代表人士不断提高政治觉悟,使他们在支持党和政府团结教育信教群众方面更好发挥作用。在爱国主义和社会主义旗帜下,坚持政治上团结合作、信仰上互相尊重,把宗教界人士和广大信教群众最大限度地团结到党的周围。要多接触、多谈心、多帮助,以理服人,以情感人,通过解决实际困难吸引人、团结人。
       25.处理涉及宗教因素问题要坚持是什么问题就按什么问题处理
       处理涉及宗教因素的问题,要坚持是什么问题就按什么问题处理,该依什么法就依什么法。不能把涉及信教群众的民事和刑事问题归结为宗教问题,不能把般矛盾 纠纷简单归结为宗教问题。对涉及宗教因素突发事件,必须坚持依法定性,严格区分两类不同性质矛盾,是什么问题就按什么问题处理;必须坚持依法处置,对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公民,不管涉及哪个民族,信仰何种宗教,都坚决依法处理。
       26.制止非法宗教活动
       制止非法是保护合法的一体两面,只有非法宗教活动得到有效制止,才能实现宗教活动规范有序,这是宗教健康发展的前提,也符合信教群众和不信教群众的共同利益。当前,非法宗教活动形式多样,如乱建寺庙、滥建佛像、私自组织朝觐、私设基督教聚会点、假冒宗教教职人员骗钱敛财、承包寺庙、将寺庙作为资产上市、网上非法传教,等等。这些非法宗教活动不仅影响正常的宗教秩序,也会对社会公共利益产生危害,需要政府加强监督管理,及时制止、纠正。同时,政府要指导宗教界加强自我管理,提高法治意识,自觉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开展活动。
       27.区分“宗教界为经济社会发展作贡献”和干预国家职能实施、干预基层工作
       习近平总书记在2016年全国宗教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指出,必须坚持政教分离,坚持宗教不得干预行政、司法、教育等国家职能实施,坚持政府依法对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宗教事务进行管理。目前,在一些信教群众集中的地区特别是农村,有的宗教教职人员干预政务、村务,利用教法干预司法、干预婚姻,甚至利用宗教干预基层选举等问题,这些现象都应予以制止和纠正。
要防止宗教干预行政和基层工作。宗教、宗教团体、宗教场所不能承担社会职能特别是行政、司法、教育等国家职能,基层公共事务和基层组织开展工作不得借助教会进行动员,也不得在宗教活动场所内进行。要防止宗教组织和人员借公益慈善活动进行传教。